(2014)武胜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冯莲清诉武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莲清,武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胜行初字第25号原告冯莲清,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委托代理人李开仁,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胜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雷树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维,男,生于1969年6月26日。原告冯莲清诉被告武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武胜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经本院组织协调,原告冯莲清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莲清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莲清撤回对武胜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莲清负担。审 判 长 文达荣审 判 员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