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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冯莲清诉武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莲清,武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胜行初字第25号原告冯莲清,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委托代理人李开仁,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胜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雷树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维,男,生于1969年6月26日。原告冯莲清诉被告武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武胜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经本院组织协调,原告冯莲清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莲清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莲清撤回对武胜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莲清负担。审 判 长  文达荣审 判 员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