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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8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8602号原告武建军。委托代理人刘凯伯,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力。原告武建军与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民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倚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建军的委托代理人刘凯伯,人民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建军起诉称:我是中国著名的肖像漫画家,我的作品曾以多种形式多次入选各种级别、类型的美术展览和大赛并获奖。2014年3月26日,我发现人民网公司未经许可于2006年9月1日在其域名为people.com.cn的网站上使用了我享有著作权的1幅漫画作品,内容为葛优的人物漫画,未署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我要求人民网公司在人民网上刊登声明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人民网公司答辩称:第一,武建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二,我公司网站上包含有涉案漫画的文章系转载自北京科技报,具有合法来源,且在网页中指明了文章的来源,故我公司并无侵权的故意和事实。第三,我公司网站转载作品的出发点是基于明星的影响力,而非漫画本身,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支付报酬,也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武建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第8期《读者欣赏》杂志登载了《武建军的肖像漫画》一文,该文配图中收录有葛优漫画肖像一副。域名为people.com.cn的人民网系人民网公司主办的网站。在该网站上登载的《���格分析专家用色彩为明星分类(2)》一文中包含有武建军主张权利的上述漫画作品。漫画上未署名。该文标题下方显示时间为“2006年9月1日13:47”,该文下方标注有“来源:北京科技报”字样。2014年3月26日,武建军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武建军否认曾授权人民网公司或者北京科技报使用涉案作品。现人民网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删除。另查,武建军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五幅漫画作品诉讼共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读者欣赏》、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读者欣赏》所登载的内容可以认定武建军为涉案人物肖像漫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人民网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本院不予采信。人民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案漫画作品,未支付报酬,亦未署名,侵犯了武建军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虽现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但仍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人民网公司主张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武建军的知名度、人民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武建军主张公证费、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人民网(域名为people.com.cn)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武建军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建军经济损失一千元;三、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建军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四、驳回原告武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