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杭州缘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缘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江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杭州缘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云虎。委托代理人杨澍。被告张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缘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缘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缘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缘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缘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