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元庆、王保玉、高德贵、刘元富、高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元庆,王保玉,高德贵,刘元富,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元庆。被执行人王保玉。被执行人高德贵。被执行人刘元富。被执行人高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96697.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元庆、王保玉、高德贵、刘元富、高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350.00元由被执行人刘元庆、王保玉、高德贵、刘元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