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欧振柏、李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欧振柏,李俊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海发,系该公司嘉禾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郴,系该公司嘉禾县支行资产保全员。被告欧振柏。被告李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欧振柏、李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得到妥善处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3元,减半收取原告5846元。审 判 长 李享炽审 判 员 黄仕钦人民陪审员 欧勇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