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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丰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国丰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凤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悦,该公司科长。被告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唐闸河东北路161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兵,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需方所在地即被告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