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想成与张亚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1年1月4日生,汉族,彬县城关金元精品商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窦宏勤,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少杰、尹伟望,咸阳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窦宏勤,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杰、尹伟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910号判决;二、发回彬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609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张某。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张作儒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