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源法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马德容、杜立权与楚永明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容,杜立权,楚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源法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容,女,生于1984年9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杜立权,男,生于1980年8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马德容之夫)被执行人楚永明,男,生于1962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容、杜立权与被执行人楚永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万源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楚永明还下差申请执行人马德容、杜立权赔偿款8000元。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楚永明因心脏瓣膜手术,现尚在西安其女儿家中休养。同时,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楚永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案件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德容、杜立权要求暂缓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如申请执行人马德容、杜立权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楚永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万源法执字第4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执行员 周康勇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德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