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贾大元与张建中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贾大元。委托代理施建明。被告张建中。本院受理原告贾大元与被告张建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大元于2014年5月23日以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中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大元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中的起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大元撤回对被告张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贾大元负担。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