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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梁诉李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张���,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博弘,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博弘、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李某系初中同学,于2009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21日生育女儿张小某。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合,经常出现吵闹现象,特别是在女儿出生后,经常因抚养女儿问题产生矛盾,直到2013年6月,双方因女儿抚养问题导致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张某、李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张小某由张某抚养;3、李某支付张小某抚养费116872元;4、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辩称:一、张某单方面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同意离婚。李某与张某系初中同学,交往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和睦。自李某生育小孩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13年4月初,李某去项目部看望张某时发现其出轨事实,张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律师的公证下写下保证书。之后,张某依然不履行的家庭责任,以工作繁忙为由长时间不回家,致使夫妻争吵感情破裂,自2013年6月至今,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二、双方的婚生小孩张小某归李某抚养。1、从张小某出生至1岁8个月,一直由李某和其父母抚养,张某未履行为人父的责任,致使孩子很小就缺乏父爱。2、张某的工作性质不适合照顾小孩,张某是做建筑行业的,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3、张某的父母亲没有帮助照顾小孩的能力,其父母身体和经济条件均不适合帮助照顾小孩。4、张某及家人的某些思想和家庭背景不适合照顾小孩。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双方于2011年2月14日结婚,摆酒席均用李某和张某的工资,双方父母的人情归各自收受,李某和张某共收取的近4万元人情由张某父母保管至今。2、两人买车、买房,向李某父母借款5万4千元,向张某父母借款5万元。3、双方购买的车辆一直由张某在使用,张某利用车之便经常接送第三者,2014年4月东窗事发后,该车被李某以9万元出卖。4、李某与张某一直租房生活,自2013年6月后,张某不再负担任何家庭开支,自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家庭所有开支及供房款均由李某一人支付,半年共计25200元,应由双方共同财产支出。5、李某与张某属于裸婚,除了结婚时双方的对戒和送李某的项链,双方父母未购置任何贵重家电及物��,但目前结婚对戒和项链都在张某手上,共计15000元左右。6、张某承诺保证书内有关财产如何分配的细则,请求按保证书内有效条款,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四、张某支付李某小孩抚养费116872元。五、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恋爱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1日女儿张小某出生后,李某的母亲一直协助照顾。两人婚后感情尚可。因两人成长背景等存在差异,张某与李某为小孩抚养及工作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6月起,张某与李某分居。张某认为两人感情已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同意离婚。2013年3月3日,张某、李某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地8层804号房屋(建筑面积95.28平方米),该房屋总价款545323元,首付165323元,贷款380000元,现该房屋尚余贷款本金370474.95元,未办理权属登记。2011年8月19日,张某、李��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牌号为湘AIUS**,登记在张某名下。因购房、购车张某、李某向双方父母各借款5万元。2014年4月,因张某、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将该湘AIUS**以9万元出售,并将其中5万元用于归还其父母的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开支。2013年5月22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张某不得作出出轨等损害夫妻感情和家庭正常生活的事情发生。二、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张某必须承担作为丈和父亲的责任……三、如果张某长期跟李某因协议签订日之前张某对一些女性的发出的暖昧语言而发生口角的,如果张某提出离婚,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如果张某违反以上一、二、三条,张某将净身出户,房子、车子、存款等均由李某所有,并赔偿李某壹仟万元整。如李某因张某违反了以上一、二、三条事项提出离婚,张某需无条件同意离婚,双方共同婚生子女张小某由李某抚养,张某不得主张抚养权。张某目前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李某为湖南锦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员。庭审中,张某、李某对华润凤凰城第三期20栋8层804号房屋目前的市场值估价为58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张某、李某的结婚证明及户籍资料,张小某的户籍资料,抵押合同,车辆行驶证,《协议书》,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张某、李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现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同意离婚,足以表明两人夫妻感情已破裂。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一、关于婚生女张小某的抚养问题。张某、李某均表示愿意直接抚养张小某。经审查认为,张某、李某均有较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考虑��张某从事建筑工程方面的工作,工作地点和时间经常变化,张小某尚年幼,需父或母多加照顾及陪伴,故张小某随李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本院确认由李某直接抚养张小某,张某按本地生活水平适当支付抚养费。李某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张小某抚养费116872元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1、华润凤凰城第三期20栋8层804号房屋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张某、李某各享有该房屋50%份额,两人对该房屋均估价58万元,本院予以认可。该房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根据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判决李某享有华润凤凰城第三期20栋8层804号房屋的权益,并由李某支付张某相应的房价款补偿290000元(580000元÷2);上述房屋的剩余贷款370474.95元本金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李某共同偿还,每人各负担185237.48元(370474.95元÷2)。3、双方认可的债务有借张某父母5万元,借李某父母5万元,其中借李某父母的5万元已偿还,借张某父母的5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李某各负担25000元。考虑到债权人系张某的父母,为方便债权人主张权利,本院确认该借款由张某偿还,李某给付张某其应承担的部分。李某出售牌号为湘AIUS**小车所获的9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万元已用于归还家庭共同债务,另4万元李某辩称已用于家庭开支,经审查认为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普通家庭开支4万元明显不合理,且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开支明细,本院酌情确认其中1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其余3万元张某可分得15000元。4、李某要求张某支付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家庭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李某要求分得两人结婚所收礼金40000元。张某辩称该礼金已用于家庭开支。经审查认为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三年时间花费4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符合常理,本院予以确认。李某主张的价值15000元的对戒和项链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6、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有违反《协议书》的行为,其要求按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信,本院按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张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并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自2014年5月23日起每月负担张小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张小某18周岁止;三、坐落于某地8层804号房屋归李某享有权益,李某补偿张某房价款290000元;四、第三项确定的房屋的按揭款370474.95元由李某偿还,张某给付李某应承担的185237.48元;五、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由张某偿还,李某给付张某25000元;六、李某补偿张某湘AIUS**车的车价款15000元;上述第三、四、五项确定的款项相抵扣后,李某还应支付张某144762.5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六、各人衣物归各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张某、李某各负担87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毅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的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的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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