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卢龙县林昌铁厂诉河北省卢龙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林昌铁厂,河北省卢龙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卢行初字第25号原告卢龙县林昌铁厂。法定代表人唱桂林,男,总经理。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黄岭村。委托代理人胡继民,男,卢龙县六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永杰,男,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卢龙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于志军,男,局长。住所地卢龙县永平大街东段北侧。委托代理人于治国,男,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树林,男,河北省卢龙县国家税务局干部。原告卢龙县林昌铁厂诉被告河北省卢龙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龙县林昌铁厂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龙县林昌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县林昌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龙县林昌铁厂负担。审 判 长 曾祥碧审 判 员 程玉芹代审判员 胡艳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凡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