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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行非审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凤台县永须空心砖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台县永须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凤行非审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赵中林,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凤台县永须空心砖厂。投资人:陈权,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凤台县永须空心砖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凤台县永须空心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凤)质监罚字(2013)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皖凤)质监罚字(2013)第41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皖凤)质监罚字(2013)第41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建贵审判员  付新凤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