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中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马买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中刑执字第212号罪犯马买仁,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2日作出(1998)刑三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买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1998年8月6日作出(1998)甘刑终字第27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2003年3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3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5年12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12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于2014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2、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2次,表扬5次,获奖分316分。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可以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应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具体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退赃退赔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该犯可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买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雪梅审 判 员 蔡立斌代理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兴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