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州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阮革与王小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革,王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州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阮革,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商洛市二龙山水库职工,住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群艺馆家属楼。被执行人王小利,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商洛市精神病康复医院,住商洛市商州区新洛路古城小区。阮革与王小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王小利不服判决,上诉到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8000元、负担诉讼费6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小利已陆续给付阮革100000元。王小利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除去王小利已经给付的10万元案款,现由王小利再支付阮革案款30万元整,其余部分阮革自愿放弃;自本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如若六个月内王小利获得砖厂赔偿款,优先支付阮革30万元案款。经本院对上述协议内容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贾丹平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