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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义诉崔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崔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张义,男,住敖汉旗。被告崔景海,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与被告崔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义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