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义诉崔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崔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张义,男,住敖汉旗。被告崔景海,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与被告崔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义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