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玲与李玉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李玉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李玲,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被告李玉真,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张家口市高新区伊梅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李玉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NR7**的别克轿车产权手续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玉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NR7**的别克轿车手续,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转移、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炜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