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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利勇与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勇,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829号原告杨利勇,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顾问,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航。委托代理人陈志远、陈皆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杨利勇诉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勇撤回对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利勇负担。审 判 长  董永强代理审判员  贺美娟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