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桐法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诉罗贤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罗贤菊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华,职务,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罗贤菊,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生,住贵州省桐梓县容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与被告罗贤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贵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