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春芬与周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芬,周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134号原告:刘春芬,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被告:周海琴,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芬与被告周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原告刘春芬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邢亚东代理审判员 莫少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