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山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秦成蓉、张森林、张洪梅与钱成林、钱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成蓉,张森林,张洪梅,钱成林,钱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秦成蓉,女,58岁,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森林,男,34岁,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洪梅,女,32岁,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钱成林,男,41岁,汉族,居民,住大英县。被执行人钱振,男,19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秦成蓉、张森林、张洪梅与钱成林、钱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钱成林、钱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成蓉、张森林、张洪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成林名下“东风”牌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钱成林名下的“东风”牌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予、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耀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