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州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祠堂街。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祠堂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內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