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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罪犯贺洪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洪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329号罪犯贺洪拥,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耒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洪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900元。2011年8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贺洪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改造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现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劳作,能自觉服从干部安排,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有累计奖励分153.2分,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份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贺洪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洪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洪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