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25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陶秀珍与苏州怡成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秀珍,苏州怡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2539-1号申请执行人陶秀珍。委托代理人吴保华、胡垠,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怡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明,总经理。陶秀珍与苏州怡成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浏民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怡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陶秀珍劳务报酬4370.72元,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直接支付陶秀珍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因苏州怡成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陶秀珍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无法处置。经本院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财产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浏民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