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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余某某、余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余某某,余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孟某,男,汉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代理人徐强,男,陡沟司法工作人员。被告余某某,女,汉族,23岁,住正阳县。被告余某甲,男,汉,48岁,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余某甲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立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