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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郭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刚、邓少治,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火车站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刘芳招。原告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诉被告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少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设公司诉称:2011年9月26日,他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钢材加工车间、办公楼施工图纸内的土建工程发包给他公司施工,工期230天,价款45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并约定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建设方应在三个月内审核结束,逾期视为建设方默认。双方约定工程款(过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结束后付工程价款的20%,主体封顶后付合同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20%,余款竣工后一周年付合同金额的20%,两周年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他公司积极组织准备工作,于2011年11月23日开工建设,整体竣工验收前建设方组织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四方对物流公司钢材车间二期(工业用地)办公楼、加工车间分别进行了单项验收,对建筑给水、排水、采暖、电气进行了分部验收,2012年8月28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9月28日,他公司将工程决算汇总表、工程决算书送交给物流公司并由该公司的代表刘某某签收。2013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确定承建工程的造价:决算以最终双方核定为准。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总价6191899.81元,尚余3211899.81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211899.81元。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建设公司同意撤回未届满履行期限工程款1238379.96元。被告物流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发包人)物流公司与(承包人)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主要约定: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江阴市鑫品钢材城二期钢材车间、办公楼。工程内容:钢材加工车间、办公楼施工图纸内的土建工程部分;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根据甲方投标须知前附表不计入预算的项目,具体详见投票报价书;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当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做法或经甲方同意签证的工程量,可做造价调整;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结束付价款的20%,主体封顶后付合同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20%,余款竣工后一周年付合同金额的20%,两周年内全部付清。2012年8月28日,江阴市鑫品钢材城二期钢材车间及办公楼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9月28日,刘某某签字确认收到建设公司提交的物流公司车间、办公楼结算汇总表及相关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载明:由建设公司施工的全部工程总造价5913942.33元。2013年3月2日,双方对建设公司承揽工程的造价结算形成一致意见:决算金额以最终双方核定为准。建设单位代表处有物流公司的印鉴及刘某某的签名、施工单位代表处有建设公司的印鉴。2014年1月24日,甲方(发包方)物流公司、乙方(承包方)建设公司达成建设工程款结算确认书1份,载明:甲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鑫品钢材城二期工业用地土建、市场用地保温,双方确认该工程已于2012年10月完工,现经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结算,鑫品钢材城二期工业用地土建、市场用地保温,工程款为6191899.81元。甲方已付2980000元,尚余3211899.81元未能支付给乙方……。确认书下方甲方、乙方处分别有物流公司、建设公司的印鉴。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项(安装、装修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流公司车间办公楼结算汇总表、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联系通知单、建设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建设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事后达成的建设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物流公司欠付建设公司的款项经建设公司催要后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负给付之责。结合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结束付价款的20%,主体封顶后付合同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20%,余款竣工后一周年付合同金额的20%,两周年内全部付清。物流公司欠付建设公司工程款3211899.81元,其中已届清偿期限工程款1973519.85元,余款1238379.96元应于2014年8月28日届满履行期限,物流公司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清偿到期工程款1973519.85元的责任。物流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其已偿还欠付款项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7351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211元(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直接给付至其公司,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陶一敏人民陪审员  费士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