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白裕平与惠州市泰昌隆鞋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裕平,惠州市泰昌隆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白裕平,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俊谦,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泰昌隆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马嘶村马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白全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罗县人民法院(2013)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惠州市泰昌隆鞋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白裕平支付100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泰昌隆鞋材有限公司在银行有一定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泰昌隆鞋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园洲支行账户内存款10096元至博罗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予以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黄植忠代理审判员 邹 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玉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