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兴忠与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小区事务管理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忠,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小区事务管理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陈兴忠。委托代理人:王俊乔。委托代理人:徐俊超。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小区事务管理小组。代表人:陈宝良。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原告陈兴忠与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小区事务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湖田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兴忠起诉称: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于被告没有公章,故盖了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约定,被告将湖田小区旧村改造道路工程的土石方部分施工承包给原告,承包款计算方法按工程款总造价的40.5%上交被告,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保证金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因适逢雨天较多,工期按约定自然顺延。本身这是利民的民生工程,但湖田小区的负责人数次让人来阻挠原告施工,双方多次冲突。原告也曾向江北派出所报案。正是由于湖田小区负责人的阻挠行为,导致工期无法顺利完工。湖田小区的负责人利用职权向原告发出通知书,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并将50万元履约保证金予以扣押。实际上被告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书时,原告已将工程完工。2013年5月24日东阳市基本建设投资中心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请求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7500元(已从2013年5月24日算至2013年12月24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0日陈兴忠与湖田小区签订协议,当日陈兴忠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后陈兴忠组织施工。2013年4月2日湖田小区向陈兴忠发通知书,认为陈兴忠没有按协议约定期限完工,决定解除协议书,扣除履约保证金50万元,陈兴忠已经施工的工程造价按高新产业园区决算为准,陈兴忠应自本通知收到后3日内将施工物品撤离施工现场。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根据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报请街道党工委处理,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先遵守党工委的处理意见,然后请求东阳市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因此,在江北街道就该纠纷未作出处理意见的情况下,陈兴忠尚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兴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伟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