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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鸠翔与被告马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鸠翔,马治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425号原告谢鸠翔。被告马治斌。原告谢鸠翔与被告马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鸠翔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鸠翔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鸠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谢鸠翔负担。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