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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6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康微与李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微,李昭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6152号原告康微,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被告李昭华,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5层。负责人李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微与被告李昭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微于2014年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微撤诉。代理审判员  邵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