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董定海与舟山市定海财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424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腾云独任任审判,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行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被告某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1年6月21日、2011年8月2日各向原告借款165万元、45万元,合计21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汇至被告账户,并由被告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的款项内容均记载为借款。原告又于2012年4月24日出借给被告3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2%,每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上述三笔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归还日止的利息。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收据联(系原件)、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收账通知、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记账联及记帐凭证(系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165万元的事实;2.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收据联(系原件)一份、现金存款凭证及记帐凭证(系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的事实;3.借款协议及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收据联(系原件)、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收账通知、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记账联及记帐凭证(系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即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中的复印件,据原告陈述,来源于被告公司账册,但这些复印件可以与原告持有的证据原件相互印证,并且原告对于来源于被告公司账册的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诉称事实。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事实为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欠原告董某某借款24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其中210万元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其中30万元的借款,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及借款月利率32‰,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该30万元借款自2012年4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依法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4251010400520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