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徐跃钱与龚双军、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钱,龚双军,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金东商初字第448号原告:徐跃钱,被告:龚双军,被告:张艳,原告徐跃钱诉被告龚双军、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跃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跃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梦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