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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徐跃钱与龚双军、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钱,龚双军,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金东商初字第448号原告:徐跃钱,被告:龚双军,被告:张艳,原告徐跃钱诉被告龚双军、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跃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跃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梦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