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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执行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黄细琴与徐寿铿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细琴,徐寿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黄细琴,女,住仙游县。被执行人徐寿铿,男,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细琴与被执行人徐寿铿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67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寿铿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细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32.4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徐寿铿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6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德     彬执行员 胡     志     铿执行员 林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振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