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庞某与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22号原告:庞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又名武明云),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