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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庞某与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22号原告:庞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又名武明云),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