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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孤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孤民初字第1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沈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兴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