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20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孙士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孙士君,陆华杰,邵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经院长授权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2093-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成央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士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士君,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华杰,经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邵国民,慈溪市天元宇驰橡胶制品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孙士君、陆华杰、邵国民(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20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