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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才华与刘从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本,刘从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才本,男,1943年10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刘从安,男,60岁,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本与被告刘从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本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