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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白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白民初字第72号原告:吴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