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白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白民初字第72号原告:吴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