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郑祥华与绍兴县柯桥丽都娱乐会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华,绍兴县柯桥丽都娱乐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郑祥华。委托代理人:黄亚飞、冯云飞。被告:绍兴县柯桥丽都娱乐会所。负责人:薛丕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祥华诉被告绍兴县柯桥丽都娱乐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华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丽都娱乐会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