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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叶二苏与陆敏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二苏,陆敏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10号原告叶二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陆敏仪,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张志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二苏与被告陆敏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二苏撤诉处理。本案按原告叶二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二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