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卜某甲与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甲,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卜某甲,女,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委托代理人:贾红彩,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乙,男,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隆尧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甲诉被告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甲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卜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