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与厦门辰远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洪福平,主任。委托代理人肖振添、罗倩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辰远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厦门辰远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