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与周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周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东马道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纯,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翠,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洁。委托代理人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四川建筑院)与被告周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建筑院的委托代理人赵翠、凌汉,被告周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成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建筑院诉称,四川���筑院于2008年1月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便与周洁签订了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因周洁在合同期间经常不在岗,未进行设计工作,没履行工作职责,四川建筑院决定在本合同期满后即与周洁终止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11月29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周洁同时对其作出了详细说明,但周洁拒绝在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四川建筑院、周洁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周洁在特定时间登陆了四川建筑院内部电脑系统,并不能证明周洁是在为四川建筑院工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四川建筑院、周洁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四川建筑院不向周洁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工资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9490元;四川建筑院不应为周洁补缴2013年1月至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应由四川建筑院承担的部分;周洁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诉讼费用。被告周洁辩称,四川建筑院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程序是违法的,没有经过相关劳动部门审批。对于周洁在2009年至2012年4年期间只领取了基本保底工资、没有绩效工资,这反映出被告的工资很低,但不能证明是周洁拒绝单位安排工作,而是由于周洁得罪了前所长,前所长不给周洁安排工作,现任所长仍未给周洁安排工作,而且与周洁相同年龄段和同等学历的职工均无工程可做。四川建筑院称其于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30日向周洁分别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通知单》,周洁并不知情。周洁从1983年7月1日入职,连续工作30年,四川建筑院应与周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合同,四川建筑院违反法律及其员工手册(二)第14、16条的规定终止与周洁之间的劳动关系。周洁于2012年12月12日向四川建筑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时,四川建筑院人力资源部周部长口头告知不再与周洁续签劳动合同。从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3月底,都属于周洁就劳动合同事宜反复与四川建筑院主要领导沟通的期间。先是双方协商,再是四川建筑院采用多种方式动员周洁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所以这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周洁在这三个月里一直继续上班,在2013年1月1日至1月13日每天参与单位指纹打卡。2013年1月14日后指纹打卡没有周洁的名字,周洁便通过协程网打考勤。周洁上班都必须参与考勤,单位安排任务就做,没有安排任务就自行安排时间。后因四川建筑院反复动员周洁签订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果,2013年3月26日,四川建筑院采用强制��段将周洁阻止在门外,周洁无法进入办公场所。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6日期间,周洁一直在上班,周洁与四川建筑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四川建筑院应当支付其待遇。综上,请求驳回四川建筑院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周洁于1983年7月到四川建筑院工作。2007年12月26日,四川建筑院以川建院(2007)19号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了《四川建筑院集体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报告(附件:1、《四川建筑院集体合同》;2、《劳动合同文本》;3、四川建筑院五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四川建筑院集体合同》的决议;4、关于四川建筑院《集体合同》起草、协商、审议通过情况的说明;5、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6、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8、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9、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008年1月10日,四川建筑院以川建院(2008)人3号文件向院属各单位、部门发出了《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院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范围为:1、2007年底在册的全民固定职工;2、2007年底在册混岗大集体职工;3、2007年底在册的原合同制职工;4、2007年底在岗的外聘人员中需继续聘用的。二、实行全员劳动制后,新调入、新招录的职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六、在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1、在院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与院(或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此次院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1997年12月底前来院工作,且无中断;(2)男:1957年12月底前出生;女干部:1962年12月底前出生;女工人:1967年12月底前出生。2、其他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暂定为:2004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为5年;200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1至3年等等。2008年2月14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川劳社工审(2008)3号作出《关于四川建筑院集体合同审查的意见》,载明四川建筑院、四川建筑院工会委员会送审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合同的内容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代表资格和签订程序合法;请双方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四川建筑院将相关签订劳动合同的文件向员工予以公布。四川建筑院的产权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因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008年2月20日,四川建筑院以川建院(2008)人18号《关于四川建筑院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请示》向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请示在四川建筑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同日,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川华西发(2008)76号作出《关于四川建筑院初次实行劳动合同的批复》,载明同意四川建筑院依法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按企业化管理,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四川建筑院与周洁签订了编号为劳合(2008)429《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四川建筑院聘用周洁在成都市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单位对周洁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时间签署为2008年1月16日。劳动合同签订后,2009年至2012年,周洁未参与单位的设计等工作,四川建筑院仅支付周洁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基础工资1598元/月,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基础工资1898元/月。2012年11月28日,四川建筑院对周洁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与四川建筑院签订劳动合同,任职岗位为建筑设计,此合同将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所在单位、部门确认,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现提前30日通知;请您接到此通知后,按规定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工作交接、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2012年11月29日下午,四川建筑院人力资源部周部长与周洁面谈,告知周洁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周洁,周洁不予签收。周部长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背面注明“按院要求,请周洁到办公室谈院里决定,并将此文件交本人阅读,其本人拒绝签字,随即去找何书记。”审理中,周洁���此不予认可,主张是自己2012年12月12日找到周部长递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部长才告知自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0日,四川建筑院作出《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通知单》,载明周洁在院工作时间29年,经济补偿金基数1598元,经济补偿金合计19176元。周洁没有签字领取。2013年1月上班时间,周洁继续到单位办公室参与打卡,直到2013年1月13日。2013年1月14日后,四川建筑院取消了周洁作为需要指纹打卡人员,致使周洁不能指纹打卡。周洁坚持到单位办公室并通过协程网参与考勤记录。2013年1月后,四川建筑院未支付周洁工资、未为周洁缴纳社保。2013年3月25日,四川建筑院人力资源部向设计四所、保卫部、技术信息部发出《关于清理周洁办公室物品的通知》,载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规定,原设计四所员工周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由于本人对终止合同存有异议,虽经过多次做工作,但一直不来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不断找领导,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鉴于此,经研究决定,将周洁在设计四所(设计楼三楼)座位上的单位和个人物品统一清理、打包,保存到院保卫部,请配合办理;同时请保卫部联系青羊区草市街派出所和草市街街道办事处双眼井社区的同志参与见证。2013年3月26日下午,应四川建筑院请求,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草市街派出所指派罗昆、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办事处双眼井社区指派朱霖出面,在四川建筑院设计楼三楼见证四川建筑院清理周洁个人物品,并制作了周洁个人物品清单,随即对周洁物品予以打包、转运到院保卫部保存,并对过程予以录像。2013年7月8日,周洁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四川建筑院:与周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周洁支付2013年1月1日起至双方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20000元;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3年7月30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川劳人仲案字(2013)第3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四川建筑院终止与周洁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四川建筑院未将终止与周洁劳动合同书面通知送达周洁,周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到四川建筑院处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周洁在四川建筑院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对周洁要求与四川建筑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遂裁决:一、四川建筑院与周洁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四川建筑院一次性支付���洁2013年1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490元;三、四川建筑院为周洁补缴2013年1月至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应由四川建筑院承担部分;四、驳回周洁的其他仲裁请求。四川建筑院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起诉来院。另查明,四川建筑院员工手册(二)《四川建筑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院应提前30日通知职工,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院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有关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审理中,周洁提交了打卡记录、单位电脑系统载明周洁在线记录的照片以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直在上班,主张与四川建���院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四川建筑院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终止,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四川建筑院遂在打卡机上取消了周洁的名字、停止向周洁发放工资、停缴了周洁的社保;周洁从2013年1月以后不是来上班,而是天天来单位找领导,因正值元旦和春节,没有对周洁的办公室进行清理,致周洁可以在单位电脑系统做出在线记录;周洁在特定时间进入了单位电脑系统,并不能证明周洁是在工作,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述案件事实,有报告、审查意见、通知、请示、批复、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保缴费情况表、医保缴费情况表、周洁个人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会员证、中级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员工手册(二)、仲裁裁决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通知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四川建筑院与周洁于2008年1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效力问题。1、四川建筑院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四川建筑院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了《四川建筑院集体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报告,该厅作出《关于四川建筑院集体合同审查的意见》载明对四川建筑院、四川建筑院工会委员会送审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予以审查后,认为合同的内容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代表资格和签订程序合法。其次,四川建筑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也载明同意四川建筑院依法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按企业化管理,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据此,四川建筑院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本案中,周洁主张四川建筑院初次实行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其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川建筑院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时,周洁在四川建筑院虽工作满了十年,但距离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应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故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未违反本规定。3、周洁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与四川建筑院于2008年1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因在四川建筑院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同意用人单位选择实施的签订劳动合同方案,该劳动合同签订方案经过上级部门的认可,且周洁也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故周洁该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四川建筑院与周洁于2008年1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周洁主张自己在四川建筑院连续工作满十年,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四川建筑院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案中,四川建筑院与周洁所签订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后,因周洁在四川建筑院已经连续工作届满十年,周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四川建筑院应当与周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工资支付问题。四川建筑院应当与周洁在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合同事宜,逾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川建筑院应当支付周洁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参照先前周洁的月工资1898元,四川建筑院应向周洁支付2013年1月的工资1898元及从2013年2月至3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92元,共计9490元。三、缴纳养老保险金问题。因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与周洁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向周洁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工资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9490元;三、驳回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省建筑设计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