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越执民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与绍兴县炬恒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绍兴县炬恒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负责人袁忠诚。被执行人绍兴县炬恒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78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5月3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绍兴县炬恒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1幢1601室房地产(建筑面积420.76平方米,详见评估报告)。现买受人谢藏(身份证号码××)以38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县炬恒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1幢1601室(建筑面积420.76平方米,详见评估报告)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谢藏(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藏时起转移;二、在上述房屋上的原所有查封效力消灭;三、买受人谢藏(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