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宗芳与陈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芳,陈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王宗芳,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华金,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芳与被告陈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宗芳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宗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