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金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光华诉被告魏建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华,魏建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金民初字第12号原告:董光华,女,汉族。被告:魏建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光华诉被告魏建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光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光华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