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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金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光华诉被告魏建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华,魏建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金民初字第12号原告:董光华,女,汉族。被告:魏建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光华诉被告魏建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光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光华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