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法行非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法行非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华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某,农村居民,系刘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173号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2642元及滞纳金,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徐某价值43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到期债权、有价证劵及合法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海审 判 员 胡晓峰代理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书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