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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管振甫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玲,管振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赵美玲,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管振甫,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诉被告管振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玲以被告管振甫庭下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赵美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美玲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