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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刑减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尹章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章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减字第424号罪犯尹章顺,又名尹福祥,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河北省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于1997年6月5日作出(1997)衡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章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6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1年6月15日止)。本院分别于2004年10月18日、2007年5月10日、2009年4月28日、2012年1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深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狱劳积一次,日常考核记功四次、获表扬一次,单项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经依法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章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章顺准予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