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厦门鑫嘉虹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厦门鑫嘉虹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32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湖北炽升(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鑫嘉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天地美食城A幢东区2层。法定代表人陈菲,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厦门鑫嘉虹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鑫嘉虹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厦门鑫嘉虹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人民陪审员 孙坚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