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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终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阳光物业与马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0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枫景园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杨红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玉川,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34年10月4日生,汉族,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康博明,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咸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咸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玉川,被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04号判决;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4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咸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张作儒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小娟 来自: